南京市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4来源: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4日、15日举行。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5日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按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附件1)执行。

(四)有关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时间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3科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作答方式

各科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

五、报名工作

(一)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7月17日—31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7日。

(三)凡新报考者及异地考生(外省转入江苏的老考生),需于2017年8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将有关报名材料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三楼大厅进行资格初审,只有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才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7日。

(四)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6年和2015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办理资格审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市职称办《关于加强我市考试类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审核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5〕29号要求,办理资格审核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大专学历还须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在线验证有限期须超过2017年8月7日);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校成人教育学历,须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军官证或退伍证原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点击下载);

(5)提供现工作单位为报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证明)和劳务派遣合同;

(6)“对应的免试条件中提到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取得该职称前的学历证书、《评审申报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审核现场经确认后,方可报名。”

(7)报考人员需提供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五)对于报名表上有档案号的老考生而言(异地考生除外),只要在网上报名并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资格审核。

报考者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的10元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六)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的规定,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七)对于有收费发票需求的考生,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凭身份证到南京人才大厦一楼(北京东路63号)21号窗口领取,联系电话:83151995。由于涉及费用上缴,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八)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6日­—12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成绩及合格证发放

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两个月后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七、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应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考试大纲和相关考试指南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省内各市新华书店均有出售。

八、联系电话

报考资格咨询:84639088(药监局资格审核,上岗证、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报考资格咨询:68788058(专技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如电话占线或未能及时接通,可编辑问题发至电子邮箱:njrsjzczyzg@163.com,48小时内回复)

考务咨询电话:83151200 (网络操作、照片审核)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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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作证明模板

附件: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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