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学院——录取原则
2012-06-28来源:昭通学院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统一录取,学校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音乐、美术教育专业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体育教育专业优先录取女生,音乐、英语教育专业优先录取男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对边疆少数民族、高寒山区教师子女等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具体参照《云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考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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