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23来源:阳光高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西北师范大学

英文译名: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办学地点:西北师范大学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甘肃省敦煌市新城区古城路2号。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西北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现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学校是国务院首批确定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现有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7个博士二级授权专业,3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64个硕士二级授权专业,1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有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2个省级重点学科。现有77个本科专业(其中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美术学、汉语言文学、地理科学、物理学、历史学、化学、生物科学等9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涵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个学科门类,已形成较为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学校具有良好的办学条件,现设27个二级学院、65个系、3个教学部,1个独立学院,3所孔子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226人,其中教授296人,副教授518人;博士生导师149人,硕士生导师978人;现有双聘院士4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全国先进工作者2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5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49人,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3人,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一、二层次人选54人,甘肃省高校“飞天学者”特聘、讲座教授10人。学校现有各类学生36393人,自独立设置以来已培养各类学生23万余人。学校2003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2008年教育部英语本科专业评估获得优秀。

学校高举师范教育大旗,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学生“人文情怀、国际视野、系统思维、批判性创新思维和信息化应用能力”,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努力为民族复兴培养更多人民满意的优秀教师和符合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在校本部,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西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官方微博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105%,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科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总分、语文、数学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职对口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上海、浙江报考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方向、但入学时暂未划分专业方向的考生,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其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等在学院内部进行专业方向分流培养。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培养)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甘肃省划定的本科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750*100*0.5+专业课成绩/300*100*0.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英语依次排序确定),录满为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按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的省份,我校在录取时将根据文理科生源情况,划定专业课、文化课录取控制线,在文理科之间调整计划录取。

第二十四条 美术学类(含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书法学、动画、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教育等专业(含各专业方向),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将按照招生计划公布的具体乐器分别划定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最低控制线),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依次排序确定),录满为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专项考试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生培养质量,改革和创新学校基础学科、工科和人文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学校自2010年起先后实施了本科教育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云亭创新人才实验班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承担了教育部“语数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改革”、“西部幼教精英培养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

“云亭创新人才实验班培养计划”本着“强化基础、因材施教、开展研究性学习、注重能力训练”的原则,通过推进教学模式、内容、方法改革,全面实施研究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学习,培养专业基础扎实、专业功底深厚,具有一定创新能力、适合进行学术研究、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本科生。“云亭创新人才实验班培养计划”在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历史学、化学、物理学、生物科学、经济学、英语、地理科学九个本科专业中实施。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采用“3+1”培养模式,通过校内专业基础知识学习和企业或校企联合中心进行工程实践学习,重点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协作能力和在企业与社会环境下的综合实践能力。“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三个专业中实施。

“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注重对学生人文科学素养、应用文科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通过构建校内校外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深化学生的专业水平、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突出学生创新能力。“卓越文科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三个专业中实施。

“语数外卓越中学教师培养改革”是教育部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项目,主要针对中学教育改革发展对高素质教师的需求,重点探索本科和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整体设计、分段考核、连续培养的一体化模式,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基础扎实、能力突出,能够适应和引领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卓越中学教师。在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英语三个专业中实施。

“西部幼教精英培养计划”是教育部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项目。主要是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构建厚基础、强能力、重融合的培养体系,培养一批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综合素质全面、保教能力突出的卓越幼儿园教师。在学前教育专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我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语种及其他语种考生可跟随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课程(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学习并作为公共外语学分,也可选择修读大学英语。

第二十九条 我校同意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在投档及分配专业时均适用。

第三十条 学校2017年面向甘肃省投放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藏区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面向西部十一省区招收民族班,面向甘肃和新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14年学校与敦煌市政府合作办学成立了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院(办学地点:甘肃省敦煌市),学生入学后在敦煌市就读,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符合学校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西北师范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文化成绩及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成绩测试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基本学费标准为: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900元/人·学年,体育类4300元/人·学年,工科类4500元/人·学年,外语类4400元/人·学年,旅游管理(航空服务校企合作)9000元/人·学年,软件工程9750元/人·学年;住宿费900—1200元/人·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有两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为进一步拓展学生视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密切合作开展本科生交流学习活动。学校先后与美国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美国南伊利诺伊州立大学、美国德克萨斯大学金斯维尔分校、美国中央俄克拉荷马大学、美国加州理工大学、摩尔多瓦自由国际大学、苏丹喀土穆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师范大学、俄罗斯卡尔梅克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英国阿伯泰大学、香港大学、台湾新竹教育大学等国外及港台地区高校开展了互派本科生交流学习项目,同时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政府间互换奖学金等多项公派留学奖学金项目。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其中学校奖学金设有10余项,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超过60%;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20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4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西北师范大学网址:http://www.nwnu.edu.cn;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nwnu.edu.cn;新浪微博:http://weibo.com/nwnu10736;腾讯微博:http://t.qq.com/nwnuzhaosheng;QQ咨询:702455243;E-mail:zsks@nwnu.edu.cn;电话:0931-7971922,传真:0931-7971922;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东路967号 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邮编:730070。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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