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17年上半年第二批教师资格国考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考第二批认定)
2017-06-22来源:

重要说明:由于2017年5月我局已经进行了教师资格认定,因此,此次认定人员仅为2017年6月20日国考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考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认定的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在盘锦市(含盘锦市各区、县)、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专业条件: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相同。

4、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国考,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合格证有效期三年。

盘锦市招考办成招科负责组织国考笔试报名和考试工作,咨询电话:2811915。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9月31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需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请与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咨询电话:2285998。

6、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中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即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申请人所选择的实践基地必须在盘锦市所属公办学校,并完成《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中所有规定项目,以便认定机构到实践基地进行审查(文件依据见附件三)。

7、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三、教师资格认定报名

参加2017年上半年国考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考生于2017年6月22日——6月29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人员请进入“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到盘锦市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

证书发放时间请关注盘锦教育信息网(7月中下旬),领取时请带本人身份证,若找他人代领请带代领人及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证书领取还需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过期不带相关手续领取证书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并作废教师资格证。

《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

1、关于印发《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3]98号)

2、《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08]74号

盘锦市教育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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