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梅州市兴宁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聘报考指南
2017-06-22来源: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1.可否由他人代为现场报名?

可以由代办人持考生的书面委托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代为报名。由考生的直系亲属(或家属)代为报名的,凭户口本(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即可代为报名。

代办人应带齐《招聘公告》所要求的报名材料及证书、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2.在单位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单位证明的,能否作为工作经历的证明?

只有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工作经历证明。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单位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

全日制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工作经历。

3.招聘专业有何要求?

报考人员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岗位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招聘岗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人员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专业目录中的“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A120202)”,某岗位设置为“企业管理(限:财务管理)(A120202)”,则此专业中财务管理方向的报考人员方可报考,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报考人员不可报考。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聘岗位表专业代码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报名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4.如何理解“学历”、“学位”要求?

报考人员应具备与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学历专业报考,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准。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学位种类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5.报考人员最高学历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

可以,但须提供符合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6.获“双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可以用第二学位证书上的专业来报考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

获“双学位”的报考人员,可用第二学位证书上的专业报考,无需要提供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7.哪些情形的考生可以获得笔试加分?

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07]141号)、《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等文件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广东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报名时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招聘单位审核,未提供相应材料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8.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可否按大专学历报考?

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技工院校的毕业生,在政策上视同大专(本科)学历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粤人社发[2015]320号)

9.如何理解“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139号令),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该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岗位。

二、关于考试和体检

10. 如果居民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

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或体检的法定居民身份证明凭证,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11. 居民户口本、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居民户口本、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居民户口本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居民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考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居民身份证作为考生参加考试或体检的唯一居民身份证明。

12. 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居民身份证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不能。居民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居民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考生若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或体检。

13. 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第(十三)条“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事业单位考试机构或者招聘主管单位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4. 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处理。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5.如何查询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20天内,报考人员可在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xingning.gov.cn/)查询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16. 本报考指南适用范围如何?

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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