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 专科(高职)招生章程
2017-06-20来源:广西艺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南湖校区);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8号(相思湖校区);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62-1号(西校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21号(桂林校区)。

第二条 学校性质:广西艺术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办于1938年,是国家文化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是全国七所艺术类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之一,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是获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优秀等级高校,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具有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和专科(高职)培养层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证书种类:硕士研究生颁发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本科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学制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含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专科(高职)专业学制为3年。

第七条 我校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拟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具体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17年本、专科(高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除广西以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和专科(高职)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章 招生范围

第九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文理兼招,除音乐表演(民族音乐与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为主)]、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 专业外,其余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本科非艺术类专业和专科(高职)专业按分省分专业计划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我校2017年本专科招生专业、考试科目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2017年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专科(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四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校本科专业(除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美术学(文化管理)、音乐学(理论类)、音乐学(文化管理)。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按文化、专业成绩5:5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舞蹈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一)、(二)项专业以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 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考生。录取时,按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 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按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凡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摄影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四、对部分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专业成绩不低于255分并在所属考试类别(即考试科目相同)排名前三名的优秀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本类别的专业(方向),其文化成绩达不到该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经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给予高考文化分线下20分投档、录取。具体享受降分投档、录取的专业如下:

(一)美术设计类: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中国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雕塑、公共艺术、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

(二)书法学类:含书法学专业。

(三)舞台表演类:含表演(舞台影视表演)专业。

(四)民族音乐表演类: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与表演)专业。

(五)演奏(管弦)类:含音乐表演专业管弦类乐器演奏。

(六)演奏(键盘)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的键盘类乐器演奏。

(七)演奏(民乐)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民族类乐器演奏。

(八)演奏(流行)类:含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奏)]。

(九)演唱类:含音乐表演(演唱)、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表演(歌舞表演)专业的演唱。

(十)演唱(流行)类:含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

(十一)作曲类:含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十二)舞蹈类:含舞蹈表演(表演与教育)专业。

(十三)舞蹈编导类:含舞蹈编导、舞蹈表演(现代舞)专业。

(十四)国标舞类:含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

(十五)音教舞蹈类:含音乐学[音乐教育(舞蹈为主)]、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专业。

以上各考试类别的成绩排名按广西考生排名、所有外省考生统一排名后分别产生的前三名。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各省的规定执行,如考生所在省无相关规定的,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3:7的综合分(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九条 录取时,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八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70cm、女生≥158cm,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65cm、女生≥155cm;演唱类专业要求发声器官无疾病;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个别有身高要求的专业(方向),考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符合以上第十七条第四款优录条件者,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5cm以内。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因各省对不同学科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高等条件要求不同,对今后有意向申报教师资格的考生,在报考前予以了解后慎重选择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本科演奏类专业招录的乐器种类:

一、音乐表演[演奏(管弦)]: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短笛、单簧管、双簧管、大管、萨克斯管、小号、圆号、长号、大号、中音号、西洋打击乐(不含爵士鼓等流行打击乐)。

二、音乐表演[演奏(键盘)] : 钢琴、手风琴。

三、音乐表演[演奏(民乐)] : 竹笛、唢呐、笙、扬琴、琵琶、古筝、柳琴、中阮、三弦、二胡、民族打击乐。

四、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奏]: 电吉它、电贝司、双排键电子琴、合成器、爵士鼓、萨克斯管。

五、音乐学[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演奏)为主]: 钢琴。

六、音乐学(音乐教育演奏为主): 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

七、音乐学(文化管理演奏为主):以上乐种均可报考。

以上一至六项各专业乐器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第九章 入学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校2017年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的《广西艺术学院2017年本、专科(高职)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二十五条 本科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绘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本科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音乐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校学习本科前三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第四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授予我校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三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校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第四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考入我校就读的本、专科(高职)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选拔,成绩优异者,经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优秀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优秀专科(高职)毕业生可直接升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或通过在专科(高职)学习期间选择“自考专本衔接”的学习形式获得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九条 我校2017年各专业新生入学后的教学区域安排,将在我校招生资讯网公布,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查看。

第十章 奖、助、贷措施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享受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为激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特困生奖学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缓交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优待尤为明显)。考生可登录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事务,招生信息统一在我校招生资讯网站发布。对以广西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请考生及家长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30022。招生办电话:0771-5333126,5327082, 5317393(传真),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3130,网址:http://zsb.gxa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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