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08来源:阳光高考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639。

第二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点: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有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有招生计划组、招生宣传组、招生录取组、监察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计划组负责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及调整工作;招生宣传组负责制定招生宣传方案,招生宣传材料审核和制定,网络宣传平台咨询及维护,组织参加现场咨询会等工作;招生录取组负责招生录取环节的整体工作;监察组负责监察全程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各类招生数据的上报工作,做好招生数据的统计分析、招生工作总结及招生工作方案。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

第六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全国各地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科目2C,必测科目4C。对浙江考生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上级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条 实施顺序志愿录取模式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实施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下,按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最高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录取时,男女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对已进档考生,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照上级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除艺术类专业外)按照分科类别,顺序志愿在相同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 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决定所录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当地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合格。若生源地将文化成绩和艺术成绩折合成综合成绩,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艺术统考成绩排序,艺术成绩也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若生源地分别按文化分、艺术分投档,以艺术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艺术成绩相同,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愿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按所在省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3500~17000元(视不同专业而不同)。宿舍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1450元。若学生退学,按实际发生情况结算费用。

第二十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网上电子注册;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国电信天翼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电信天翼校园贡献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创新奖学金、英才奖学金、硕才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多个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2017年招生简章》,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参加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招生活动而造成的损失,我校概不负责。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9号 邮政编码:545616

咨询电话:0772-3516196 3517025 传 真:0772-3516196

网 址:http://www.lzls.gxut.edu.cn 电子信箱:ls_zsbgs@163.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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