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7-05-27来源:阳光高考

各位考生:

2017年全省录用公务员笔试阅卷工作已经结束,成绩定于5月25日15时正式公布。考生可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安徽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查询本人成绩。

由于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累分过程,除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

安徽省人事考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西安工程大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0709。

第三条 西安工程大学简介:

西安工程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理、文、管、经、法、教、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历经百年的发展,现有本科专业63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9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7个。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首批批准的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资格高校。现有联合培养博士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10个,二级学科硕士授权点50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8个。陕西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1个,省级优势学科3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1个。学校现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陕西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首批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获批高校,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教育部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高校,面向港澳台侨招收本科生资格高校。

学校现有金花、临潼两个校区。设有13个教学单位。各类在校学生2万余人。现有教职员工1700余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大批专家、学者、教授组成的教学、科研队伍。

学校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香港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所大学、研究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在本、硕、博多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广泛合作。近年来,通过双学位联合培养及短期交流项目选派400余名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教师出国(境)进修、交流300多人次。

第四条 办学地点:

金花校区: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邮编:710048

临潼校区: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  邮编:710600

第五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西安工程大学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及招生委员会提交研究的其他重要工作。校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工作条例》(工程大招字[2011]3号)履行职责。

第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本科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录取。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原则上只招英语语种考生,限招少量日语、俄语、德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入学后无需加试。

第十四条 加分考生处理办法: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

第十五条 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相关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江苏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选修测试科目等级不得低于“C”,投档分数相同时,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专业课校考成绩适用范围

1、设计学类:2017年山东、山西、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福建、甘肃等8个省份考生以校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其余招生省份考生以专业课统(联)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2017年我校未组织专业课校考,所有招生省份考生均以统(联)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

3、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所有招生省份的考生均以校考成绩为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专业调档排序方案: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统(联)考专业课成绩合格(使用校考的专业和省份必须校考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下述原则,结合本人志愿和分省招生计划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专业具体录取原则如下:

1、设计学类专业:

(1)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省份: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课统(联)考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2)使用专业校考成绩省份: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校考专业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

[文化课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专业课统(联)考成绩(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综合总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

3、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按照校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4、服装与服饰设计高职(专科)专业: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注:若各省级招办有具体规定的,以各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理工、文史类专业原则上按招生计划的120%比例调档,具体投档比例以各省级招办的规定为准;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以各省级招办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标准。

本科学费标准:

文、法、财经类专业为3500元/人·年;理工、外语类专业为45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为9000元/人·年,其中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为11000元/人·年。

高职(专科)学费标准:

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年。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陕价费函[2003]39号文件,国际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为800元/人·年、1100元/人·年两个档次。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校院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其中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学校和企业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等。学校2016年共奖励资助学生21000多人次,奖励资助金额共4500多万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人数的比例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均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了校内综合奖学金、砺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学金,并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同时学校还执行“绿色通道”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学校设立了多项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包括纺织之光奖学金、桑麻奖学金、百斯特·立诺联合奖学金、理士奖学金、柳绵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有关奖学金、贷学金及资助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详见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xsb.xpu.edu.cn/)。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 邮编 710048

咨询电话:(029)82330087

西安工程大学校园网:http://www.xpu.edu.cn

西安工程大学招生网:http://zsb.xpu.edu.cn

E-mail:zhaoban@xp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工程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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