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26来源:阳光高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739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学院位于西安环山旅游路草堂景区内。新建校园占地约600,总面积22万平方米。绿树成荫,环境优美,学生学习、生活设施配备齐全,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学校以打造健康管理技能型人才基地为目标,以职业规划导航,学生学徒、知识技能、文凭资格二元制导入就业轨道。学校招收健康管理、心理咨询、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康复工程技术、会计、旅游管理、食品营养与卫生、智能终端技术等16个专业,文理兼收。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及招生联系方式:

西安市环山旅游路草堂北路1号 ,邮编:710311

招生网: http:// www.yt-edu.cn

官方微信: health_edu

招生咨询电话: 029-62926965,029-82022607

电子邮箱: dongfang_yatai@126.com

传 真:029-82022607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办、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坚持招生工作“六不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策划和实施。

(2) 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 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招生宣传、新生录取等各项工作。

(4) 设置好学院高考录取场地,做好新生录取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密、应急等工作,保证高考录取顺利进行。

(5) 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生报到工作和录取数据库的核对工作,及时做好未报到学生的退档工作和新生录取名册等资料的移交工作。

(6) 及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数,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7) 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参照考生专业志愿分配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学院有权作退档处理。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则。在录不满额的情况下,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下组织下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条 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确定的预留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酌情向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倾斜。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院外对各专业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专科:文史类、理工类7600元/年;

住宿费:1200元/年。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500元-1500元/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国家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18日

推荐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