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公告
2017-05-13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经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警察辅助人员5名,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司法警察辅助人员5名,男性,主要协助司法警察做好警务保障工作。

二、报考条件

1、志愿从事司法警察辅助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精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2、具有常州市(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上(1997年1月1日前出生)、33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以及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单侧裸眼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含)以上;身高要求1.70米(含)以上。

4、退伍军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4)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的;

(5)曾受到开除公职(或除名、辞退)、军籍、党籍、团籍、学籍等处分的;

(6)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犯罪嫌疑,尚未作出结论的;

(7)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8)其他原因不适宜辅警工作的。

三、报名方法

1、采用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常州市圩墩路38号,3楼),联系电话:69801516。

2、报名时间:5月25日—5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至5:00)。

3、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现场应如实填写《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派遣制司法警察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并确保所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现场报名时须本人到场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有特长的还须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各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

现场工作人员对照招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1:3)的岗位,则相应核减招考计划。

四、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试和面试。

1、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俯卧撑。参加体测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根据体测成绩,按照拟聘用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

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应变能力、处理问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岗位匹配性等。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

3、总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体能测试成绩占50%,其中:10米×4往返跑占15%、1000米跑占20%和俯卧撑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考察、公示

1、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果综合总成绩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自理。因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2、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经开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织考察(政审),因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3、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政治处将报考人员的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报院党组研究讨论,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六、聘用及待遇

1、对拟聘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2、正式聘用人员享受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化用工待遇,聘用期间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3、如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本院支付用于其专业技术培训的考务费、培训费等费用。

七、纪律与监督

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聘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监督电话:69801526

咨询电话:69801516

八、本简章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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