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2017-04-24来源: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各研究生招生学院、处级部门:

为做好我校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职责

1.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分工负责管理。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核、决定我校博士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监督全校博士招生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

3.学院按一级学科组织、成立招生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复试小组的人员名单由学科(学位点)负责人与相关学院负责人协商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的职责:①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②做好复试记录;③评定成绩,给出排名次序,提出是否拟录取的建议。

4.各招生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与导师一起,对考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 招生计划分配及完成

1. 招生计划分配

招生计划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分配决定后下拨至各学科(学院)。

2、招生计划完成

学院、导师在复试前后要全面掌握考生情况,须避免录取后考生放弃攻读等浪费指标的情况发生。

原则上各学院非定向(全日制脱产)博士生招生数不得少于本学院招生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 复试

(一)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和复试名单确定

统考生: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各科初试分数线均不得低于45分,然后根据三科总成绩排序,按招生数与复试人数比例不超过1:2,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

硕博连读生:选拔的硕博连读生直接进入复试,其复试考核是否加入笔试,由招生学院自定。硕博连读生复试考核后按成绩单独排名(与统考生分开)录取。

各学科可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学科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学科的复试细则,确定复试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并对外公开。

(二)复试安排

学校和各学院复试时间拟定在4月24-28日,其他安排另行通知,请关注研究生院网站。

(三)复试内容

各学院按学科组织面试、外语口试、思想品德以及体检等考核。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学科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若认为需要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

面试要求:

(1)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20-30分钟;

(2)评分参考(100%):

A、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和知识面:30%

B、语言表达能力(清晰性、流畅性、逻辑性等):15%

C、应变能力(回答迅速、灵敏度、灵活性等):15%

D、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40%

复试程序要规范,面试要有详细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对每名考生的考核过程全过程录音、录像,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考查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招生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导师可与心理健康中心等部门,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有针对性面谈、心理测试等形式,全面审查其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状况。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思想品德考核、或体检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综合成绩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各项成绩均为百分制。

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须按总分折算为百分制,计算方法为:初试总分÷3×50%。

复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由外语口试、面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复试成绩按百分制其中外语口试成绩占10%、面试成绩占90%。计算方法为:复试成绩(百分制)=外语口试成绩×10%+面试成绩×90%。

综合成绩=初试总分÷3×50%+复试成绩×50%。

复试成绩不合格(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录取

各学院学科复试小组根据招生计划数、考生综合成绩、复试录取办法以及导师负责制,并结合考生思想品德、体检考核结果等提出建议拟录取的考生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并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布拟录取名单。

拟录取名单经公示、调档审查,以及上报省考试院、教育部录检审查通过后,签订培养协议,正式发放录取通知书。

若出现初试成绩较高、经复试后未拟录取情况,复试小组应写出书面说明。

五、导师确认

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考生直接报考导师,一般不作调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导师和考生协商、申请,相关学院与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在同一专业相同研究方向或相近研究方向内可适当调整导师。

六、监督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面试过程进行巡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按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复试录取办法、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实行复议制度,当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提出质疑时,学院要负责向考生及时做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联系电话:0571-86919140 ,86915055。

七、违规处理

1.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等招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报名、初试、复试、录取资格或入学的取消学籍等处理。

2.对在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他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以确保整个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上级部门对研究生招生工作有调整,按照上级新要求执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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