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优待规定
2017-04-07来源: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一、加分优待规定

1.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持市侨办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5分;

2.少数民族考生(持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并经毕业学校在复印件上盖章认定)加5分;

3.台湾籍考生(持市台胞联谊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毕业学校盖章认定、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5分。

上述加分优待项目不累积计算。

上述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总分低于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10分以内的,可由市教育局统一调拨到招生计划尚有余额的公办普通高中。

上述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材料审查及上报

报考四区普通高中(含兼报职业学校志愿)的考生,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信息确认期间报一志愿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审查。

仅报考市招考办公布计划的职业学校的考生,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在信息确认期间报所在区市招考办进行审查。

报考四区以外其它区市辖区内高中阶段招生学校(含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的考生,按本区市教育(体)局规定进行审查和上报。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的考生,不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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