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7年法检系统考试录用人员考试大纲
2017-03-09来源: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

云南省2017年度法检系统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其他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7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涵盖《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修正)、《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3、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4、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试卷满分:100分。

3、考试时限:150分钟。

4、试题难易比例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试题内容比例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约占5%,刑法约占20%,刑事诉讼法约占10%,民法——总论约占20%,民法——物权法约占5%,民法——合同法约占10%,民事诉讼法约占10%。

6、试题类型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7、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种类。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2016年3月份,黄某(男)与洪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二人见面后,黄某对洪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洪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黄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黄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洪某。随后,黄某找到密友朱某、陈某,共谋将洪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黄某给朱某、陈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按照事前分工,陈某发微信将洪某诱骗到湖边小屋。陈某到小屋后未见到洪某,突然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黄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黄某大怒说:“你真不仗义,算了,别管我了!”陈某又随即打洪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洪某手机欠费未通。黄某、朱某到达小屋后,黄某伺机抱住洪某,朱某掐其脖子。待洪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洪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洪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朱某也突然反悔,对黄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黄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朱某离开后,黄某在洪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洪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黄某将洪某尸体扔入湖中。黄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洪某的LV手提包(价值4万元),包内有8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黄某将上述财物据为己有。

问题:

1、黄某、朱某、陈某的三人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陈某和朱某的行为分别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3、黄某在小屋拿走洪某LV手提包及包内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章 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竞合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第八节执法

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节司法

司法的含义与特点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节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第十一节违法

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十二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三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特点和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及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例

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节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和内容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第二章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第十五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  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十六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三章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行政案件。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应予受理的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 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第九节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第四章刑法

基本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正确、全面、细致地分析典型案例。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犯罪概述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第三节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第四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过当的处罚  无过当防卫

第五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避险过当的处罚

第六节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第七节罪数

罪数判断标准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八节刑罚

刑罚的概念及其特点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九节刑罚的裁量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  量刑情节  累犯  自首与立功  数罪并罚  缓刑

第十节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  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

第十一节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  时效  赦免

第十二节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刑法分则的法条竟合  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

第十三节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第一章至第十章规定的各种主要罪名

第五章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文内容;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诉讼理论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的结构,刑事诉讼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节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第四节管辖

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节回避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人员范围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程序

第六节辩护

辩护的概念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

第七节刑事诉讼中的代理

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八节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证明   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九节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

第十节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第十一节期间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期间计算中的特殊规定  期间的恢复  法定期间(强制措施期间,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一审程序期间,二审程序期间,再审程序期间,执行期间)

第十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节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条件  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

第十四节侦查

侦查的概念  侦查组织体系  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鉴定  辨认  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秘密侦查) 通缉  侦查终结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

第十五节起诉

刑事起诉的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区别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提起自诉

第十六节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刑事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制审判组织  独任制  合议制  审判长选任制  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

第十七节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庭前会议 法庭审判阶段具体程序  法庭秩序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  终止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判决 裁定 决定

第十八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功能和意义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九节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复核的报请、复核内容和复核后的处理)

第二十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  申诉的理由及效力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的方式  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重新审判的审理期限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执行

执行的概念  执行的依据  执行机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和假释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对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概念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条件 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  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复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适用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七节刑事赔偿制度

刑事赔偿的概念  适用条件和范围  刑事赔偿的程序

第六章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法人联营

第四节物权

物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的变动原因 物权的公示

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共有  共有的种类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上权  地役权  典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  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第六节代理

代理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代理权的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七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九节债权

债  债的要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规则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的担保  保证  定金 债的移转 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第十节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解释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第十二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第十三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的分类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竟合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四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结婚  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  探望权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第十五节继承法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条件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遗赠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执行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  遗赠的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法律地位  遗产的范围认定  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遗产的分割  债务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民事案件。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 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 诉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诉的要素 诉的分类 反诉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六节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的变更  原告与被告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节 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 免于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的概念  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

第八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种类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延展

第九节 送达

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效力

第十节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

第十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四节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五节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 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撤诉 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第十六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宣判  判决

第十七节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上诉的提起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撤回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八节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十九节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死亡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节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支付令的发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二十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停止支付与公告  申报权利除权判决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二节 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 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移送  执行措施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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