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面试热点:救护车与收费站之争,受伤的还是患者
2017-03-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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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12月16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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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沈彬:一边是一二十块的小钱,一边是一条亟待送往医院救治的生命,天平两头,孰轻孰重,一清二楚,可闹剧却发生了,为什么?说到底,急救车和收费站两家,都把生命当成了博弈工具,都急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没把病人当回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2004年之前,救护车在很多地方是不收过路费的。但2004年《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享受通行费减免优惠的只有六类车辆(包括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等),其中并不包括救护车。这样一来,救护车的“习惯性权利”就没有了。医疗系统一直心有不甘,总觉得自己属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应该享受这种优待,就一直采用各种手段“撞线”,甚至不惜在很多个案中以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作筹码。对此,必须早立规矩。目前,北京、广东、黑龙江等省份已通过地方性法规,给予120救护车以特殊待遇,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其他省份不妨及早跟进。

@人民网蒋萌:收费站要按规定收钱,救护车要以道义免费,二者都觉得自己正确无比,相持不下就杠上了。不知道这算不算另一种“路怒症”,反正在气头上的、自身无恙的双方无视第三方--伤者还在救护车上等着救命,“生命至上”在那一刻成了浮云。鉴于此类僵局在各地不断上演,单纯讨论个案中的是与非未免狭隘,也解决不了问题。或者说,真正有必要追问的是,在有关法规与条文中,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在减免高速路通行费的范围之内,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合理”,北京、广东、黑龙江等地何必对急救车给予优待,这算不算违反上位法?如果答案是“不合理”,就该尽快修改上位法,有效化解有关矛盾,避免各地各自为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确保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以“良法”维护法治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光明网邓海建:高速上的救护车,若能免费,不仅提高救护效率,也体现了高速运营方的企业社会责任,算下来也用不了多少钱;再说,就算这块蛋糕高速公司不肯让步,地方财政也完全有能力为之接盘或买单,实在没必要逼着驾驶员和收费员在马路上互掐。更何况,早些年就有数据说,全国10万余公里的高速公路中90%以上要收费。而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深圳高速、山东高速、成渝高速等企业的利润率一度超越30%,成为遥遥领先于金融、房产行业的“龙头老大”。有钱有能力,若能有心有责任,一切也就顺理成章了。至于相关规定,不过大而无当的幌子一块--难道免费放行了救护车,执法者还会因免费而将放行者绳之以法?

眼下来说,确实没有明文法律规定救护车不得收费,因为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有军车等六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但120救护车并不在其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收费站出于人道主义考量,偶尔也会免费放行。这也是相关驾驶员义愤填膺下车理论的根源。有的免,有的收,免还是收似乎是“看心情”,在人命关天越发成为底线共识的时候,收费的恶毒与悖谬,似乎就要令人瞠目了。

“救护车高速免费”,也不算新鲜的吁求。不少地方,甚至早就先走一步。1998年出台的《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将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等纳入了免交通行费行列。此外,黑龙江省和北京市也先后发布通知规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可见,免费不免费,非不行也、实不愿也。于此观之,是到了全国层面统一推进“救护车高速免费”政策的时刻了。善待生命,不放就从给救护车减负开始吧。

@胶东在线王月乔:到底对救护车收取道路通行费是不是符合规定的呢?据了解,国家对是否减免救护车道路通行费这一项目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各地的执行标准又不全然一样,就四川而言目前并未免除救护车的道路通行费,也就是说救护车上高速路同样是需要付道路通行费的。就此案例来看,以往工作人员对救护车予以放行属于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做事,并不能说明救护车就不需要缴纳道路通行费,而该名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未有实质性的错误,刘师傅亦无权拒绝缴纳费用。

然而无论收费是否合理,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救治病人面前都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刘师傅的行为显然是不正确的,救护车因收费问题滞留收费站从而耽误回医院的时间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对家属和病人造成的伤害以及心理阴影,同时也会让社会大众认为整个120急救系统仗势欺人,甚至为整个卫生系统的形象都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以后无论是何种情况发生,都应该以救治病人为首要目标。

既然类似的事件诸见报端,值得深思的是社会应该如何来避免事情的发生,救护车承担的是紧急救人任务,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生命第一,因此应该予以免费放行,让救护车快速通过,为挽救生命、降低伤害争取事件,我们呼吁国家应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即使是要收取道路通行费也应该是有例外的吗,比如对正在进行急救任务且具有固定装备的120救护车免收道路通行费,这样一来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此的统一管理,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人性化执法,对生命的挽救、伤害的降低都带来了有利的条件,实在是和谐社会的又一体现。

最后,如果大家都多一点耐心解释、多进行换位思考很多矛盾便可扼杀于摇篮之中。

@南方网苑广阔:不管是救护车司机,还是背后的医院,似乎也有很大的委屈,按照他们的说法,按照惯例,高速公路收费站对载有病人的救护车都是免费的,现在又要收费,不合理。问题是,“惯例”也只是惯例,并不是法律,实际上,按照四川省高管局的事后声明,不管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还是四川的相关条例,均没有规定救护车免交道路通行费的说法,而对于一些运送危重病人的救护车实行免费通行,也不过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自己的内部规定,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才给救护车司机留下了收不收费“看心情”的印象。

其实事情分析到这里,反而变得相对简单了,那就是对收不收要尽快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说法。不管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要求,还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抑或是由地方政府以条例的方式予以明确,都应该尽快让高速公路收费方、医疗机构以及公众明白:救护车过收费站,到底是免费还是缴费。只要有了统一的说法,那么剩下的问题就简单了,如果免费,自然最好;如果还是要收费,则就要明确这笔钱应该由医院出,还是由患者一方来出。这样,遇到收费站,也就不用互相扯皮而耽误病人的运送救治,损害病人的利益了。

也正是因为缺乏统一规定,所以现在全国各地救护车收费政策显得十分混乱,像广东、黑龙江、北京先后发布通知规定,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减免通行费,但大多数省份还没有这样的规定,扯皮现象就在所难免。其实不管是对于公路收费方,还是对于医疗机构,收不收费,收费多少,最多只能算是一个费用问题、经济问题,但是对于患者和其家属来说,却是生死问题,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确实不能再继续拖延下去了。

解析:大家都知道,救护车的本职工作就是救助病人,可以说,它的速度和效率往往和病人的生死直接挂钩。但是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这辆救护车,在经过高速收费站的时候,却因为12元的过路费问题和收费站僵持24分钟,直到患者家属自己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

可以说,医院救护车这种做法,一方面缺乏对患者的责任心,没有把患者的生死、家属的利益放在心上,另一方面也把自己置于法律的危险境地,如果最终患者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导致意外情况发生,医院也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说到底,急救车和收费站两家,都把生命当成了博弈工具,都急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没把病人当回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制定相关条文,把救护车列入公共服务范畴,给予不收费待遇,才能彻底解决这类纷争,患者救治自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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