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17年招考公务员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2017-02-28来源:

问:深圳市2017年招考公务员对招考职位其他条件要求的“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如何理解?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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