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提前招生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
2017-02-28来源: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网

为切实做好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工作,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提前招生章程》,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由学校提前招生综合素质测试考核组负责实施。主要职责是:负责考生综合素质测评组织工作,制定素质测试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与考核流程;建立考评人员备选专家库,组织考评人员培训,素质测试场所安排;负责处理素质测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考评小组组成与要求

1. 视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人数确定考评组数,各个面试室考评组由5名考评人员、1名纪检监察人员、1名工作人员组成。

2. 考评人员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为人正直,秉公执考,遵守各项规定。

3. 考评人员人选:相关专业推选满足考评要求的教师、校企合作单位的相关专家等作为备选专家库,各相关分院领导作为各个面试室考评组长备选人选。

4. 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遇到与考生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到公正公平的情节,应回避。

5. 学校考核组根据专业相关性确定各个面试室考评组长;学校考核组抽取产生考评人员名单,参加相关考评工作。

三、考核流程与考核形式

(一)考核流程

1. 入围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需来校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间:2017年4月14日8:30-17:30,确认地点: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学校文体中心)。对确认合格的考生现场收缴报名考试费110元/人,打印发放《准考证》。不进行现场确认或确认时因材料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专业综合素质测试。

2. 参加素质测试的考生,请于2017年4月15日上午8:00前,到学校测试现场报到抽签,逾期不予办理。

3. 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抽签决定面试室及面试顺序号(考生自行保管好自己的抽签号),准考证上登记“抽签号码”。

4. 4月15日上午8:15前,考生凭抽签决定的抽签号到对应的“候考室”等待,不得离开“面试区”;考生家长到“家长休息室”等候,不得进入“面试区”。

5. 4月15日上午8:30素质测试正式开始,由工作人员按照考生面试顺序号,带考生进入相应的面试室进行面试。

(二)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为面试。各个面试室考评组按照考生报考的专业和面试顺序号对考生进行逐个面试,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由各个考评组自行掌握(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商务英语专业面试要求:考生须进行英语口试。

航海技术专业面试要求:航海技术专业实施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考评人员由企业与学校专家组成,共同对考生进行面试。

空中乘务专业面试要求:测试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形象及形体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形象形体,包括协调性、平衡性、抗眩晕、行蹲转跳,裸露部位疤痕检查等;第二阶段为中英文语言表达、心智与反应、综合素质及才艺展示等,主要考核考生的中英文语言水平、形象气质、亲和力、服务意识、心理承受、反应能力及才艺特长(才艺展示所需器具须考生自备)等。

空中乘务专业面试仪容与着装要求:男生穿着浅色衬衣、打领带、深色长裤、黑皮鞋,女生穿着裙装(裙子长度在膝盖上下3cm),深色皮鞋;考生不可以化浓妆,不允许佩戴假睫毛、美瞳等饰品,不允许穿着连裤袜、长筒袜;男生头发应不遮盖耳朵,女生须盘头。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满分300分。按照言行举止仪表仪态50分,与专业岗位相适应的气质兴趣60分,语言表达能力50分,与专业相关的能力和特长素质80分,心理素质与随机反应能力60分的评分标准掌握。

其中空中乘务专业:按照形象及形体180分,中英文语言表达50分,形象气质、亲和力、服务意识、心理承受、反应能力等50分,才艺展示20分的评分标准掌握。

考生在高中阶段学习期间获得区县级及以上的各类奖项、荣誉等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随身携带),可以带入面试室,供考评人员参考评分。

每位考评人员针对考生的答题情况按照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取平均分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得分。

五、面试成绩的统计汇总

1. 各个面试室考评组工作人员汇总每位考生的面试评分,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本面试室考评组长。

2. 各个面试室考评组长和纪检监察人员应对本组工作人员汇总的面试评分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后签名,送交素质测试考核组。

3. 素质测试考核组汇总各个考评组的面试评分表,计算每位考生的素质测试成绩总分,素质测试考核组组长确认无误后签名,报送学校招生部门。

六、综合素质测试监督

1. 整个素质测试全程录像,学校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2. 所有考评人员在考核和评分时,应遵守《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提前招生素质测试考评守则》的规定。

3. 一经发现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有违反《考评守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考评资格并视情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4. 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干扰考评人员正常的考评工作,不得对考评结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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