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17-02-17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为首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全国邮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

第三条 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由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一所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五条 2017年面向浙江省设置“一档多投”高职提前招生计划140名。具体分专业计划为:

所属分院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学费
管理与信息学院 电信服务与管理 25 7500元/年
软件技术 25 6600元/年
快递管理学院 工商企业管理 30 6000元/年
通信工程学院 通信技术 30 6600元/年
智能监控技术应用 30 6600元/年

第四章 报名与现场确认

第六条 符合2017年浙江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省内普通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3)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B等及以上,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七条 符合我院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于2017年3月10日—4月10日间登陆我院招生网站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端口按提示要求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10日16:30。

第八条 每位考生允许填报一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由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写清楚。

第九条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将以下材料带至我院(A4纸打印,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

(2)《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

(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复印件。

(4)本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或考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5)近期彩色半身免冠一寸正面照1张(照片背后注明姓名及身份证号)。

其中:《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各类获奖证书等要交验原件,请来校现场确认时随身携带。

符合素质特长计分条件的考生请在现场确认前通过邮政EMS将《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考生素质特长登记表》(登记表可通过我院高职提前招生网站下载)及各类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寄达我院。

邮寄地区:绍兴市亭山路474号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邮编:312016 收件人及电话:陈杭杭 18158650070

第十条 符合我院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于2017年4月15日8:00—16:00到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现场确认,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不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材料不全或尚未缴纳报名费的考生,作无报考资格处理,报名材料和报名费恕不退还。

报名费110元/人,考生报名费的缴纳请按学院招生网站的通知办理。

第五章 考试形式及计分

第十一条 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折合分和我院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含素质特长考核分)两部分组成,总分为200分。

第十二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折合分由考生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历史、化学、地理、生物、技术等十门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换算而成,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和分值关系如下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等第 A B C D(P) E
换算分值 100 85 70 60 50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折合分=以上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换算分之和/10,满分100分;技术科目分为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两门学考科目呈现的非应届高中毕业生,则其计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的科目为对应的11门,在计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折合分时应除以相应的科目数。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我院才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试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考生必须在面试当天8:00之前签到领取测试号)。考试形式为面试,面试内容主要为测试考生的素质特长、考核考生的职业适应性和专业学习的相关能力。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评分规则等,详见《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综合素质测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中面试满分80分,按面试实际成绩计入;特长考生的素质特长测评最高计分20分,根据材料审核确定。素质特长计分项目及分值见下表:

项目 等级 分值 备注
省级及以上行业职业技能比赛 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一、二、三等奖 20分 限省级相关部委组织的项目
中等职业技能大赛 地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 16分 限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且与报考专业相关项目
中等职业技能大赛 县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 12分 限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且与报考专业相关项目
职业技能证书 高级工及以上 16分 限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且与报考专业相关证书
国家等级运动员 一级 20分  
二级 16分
体育比赛 国家级前八名 20分 限体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团体项目限主力队员)
省级前三名 18分
省级第四到八名、地市级前三名 16分
地市级前八名、县市级前三名 12分
文艺比赛 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20分 限政府部门组织的声乐、乐器、舞蹈、小品、戏曲、演讲、辩论等项目的比赛;集体项目非主唱、主舞等减等计分
地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16分
县市级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 12分
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竞赛 省级(包括省级)以上一、二、三等奖 20分 限政府部门组织
地市级一、二、三等奖 16分
县市级一、二、三等奖 12分
荣誉称号 国家级、省级 20分 限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或其它相当的荣誉
地市级 16分
县市级 12分

以上各项中的比赛、竞赛成绩的认定需为考生代表学校、地市等单位参加且在近三年获得。考生在同一项目(关联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记取最高分值的奖项;考生在多个计分项目获得计分的,其累计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坚持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全面公平、公正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录取。学院分专业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考生的考试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折合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含素质特长考核分),总分为200分。)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进行排序,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的比率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数等于或少于专业招生计划数时,以实考人数的前90%确定为拟录取名单,其余全部确定为备录取名单),再从后续名单中按专业招生计划数 1:5的比率择优确定备录考生名单(包含序号),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对本人的拟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选择我院的拟录取考生即为我院录取新生,由学院统一办理后续录取手续。

一轮录取结束后,学院按各专业录取缺额数1:1的比率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进行下一轮选择确认。只要学院某专业尚有缺额计划同时该专业还有备录考生,则该专业的录取循环持续进行,直至录取结束。

第十九条 同分考生的排序。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优先录取。无此项优先条件的,则以学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作为确定依据,高者列前;若仍无法区分的,则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高等级作为确定依据,高等级多者列前。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拟录取和备录取的考生在本院招生网站予以公布;录取结束后,录取考生在我院招生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参加报名和考试,考生在报名和考试等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并根据发现的不同阶段做出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发给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各专业学费,具体金额见本章程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建立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绍兴市亭山路474号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学院新校目前的建设进程,学院预计可于2018年9月整体搬迁至绍兴滨海新城新校址。)

邮政编码:312016

招生咨询电话:(0575)88053348、88052795、88313375

学校网址:http://www.zptc.cn/

招生网站:http: //zs.zptc.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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