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122号)、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238号)文件精神,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7年5月20、21、27、28日举行。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16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合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21、27、28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4.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5.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6.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8.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9.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报名方式和报名材料
(一)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网址: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
(二)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申报表》。
2.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一致。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以硕士、博士学位作为报考依据的,须提交相应专业学位证书。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博士学位报考人员除外)。
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执业证;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至374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7.受聘师级职务聘书。以中专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受聘相应专业职务满7年的聘书。
8.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2016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人员除外),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9.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
四、报名工作程序和计划安排
(一)考生网上预报名
时间:2017年1月3日~1月22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程序
时间:2017年1月4日~1月24日
1、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考生按单位指引分别在市医管中心报名点或本院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2、镇街医疗卫生机构考生按有关要求携带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先到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初审,由单位统一将纸质材料送到所在镇街的“报名点”(设置在各镇街医院人事科,石龙镇设立市第八人民医院人事科)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再由“报名点”在规定时间内送到东莞“考点”(设置在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科)复审所有考生的申报材料,最后由“考点”送省卫计委人事处。现场确认需携带的材料请参照附件2。
3、镇街医院报名点负责本镇街所有公立、社区、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报名点制定现场确认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现场确认的时间,并通知到位所在镇街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上报东莞考务办(备案)。
4、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考生(以所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明地点为“报名点”的归属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及送“报名点”现场确认的工作,统一由各镇街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现场确认的材料受理及审核要求
各“报名点”必须按当年申报条件严格审核考生的纸质申报材料,条件不符合的考生必须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确保完整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并交由报送单位转给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送回。《确认单》统一装订在申报纸质材料最后一页。
(严禁代考生确认签名,一旦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四)报考费用的收缴
在所有考生信息复审完成后,于后期另行发通知统一收取。广东省暂未实行“网上缴费”,缴纳程序与往年相同。费用标准:初、中级资格资格俱为每科目50元。
对报名点的确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拨打考点监督电话:23281199。
六、准考证打印及成绩公布
1.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可于2017年4月28日至5月27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并按期参加考试。
2.考后2个月将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届时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
3.考生成绩单统一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证的领取统一由各“报名点”负责办理,不受理个人领取。
七、其他
1.考试指导用书的购买问题:“考点”及“报名点”不办理统一订书手续。如需要集体订书的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图书公司联系。
2.有关本次考试报考工作的最新动态,请东莞考生密切留意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开网站上的最新公告,或拨打咨询电话:23281199。
上述咨询仅向东莞考点考生开放,其他考点考生请咨询报名所在地的考点或报名点。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
附件:
附件1.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
附件2.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考生报考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