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江苏省以外各省、市、区适用)
2012-04-17来源: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

高校代码:10291(国标代码)

高校名称:南京工业大学

高校性质:省属院校办学性质:公办

校址:模范马路校区(南京市鼓楼区)

江浦校区(南京市浦口区)

一、学校概况

第一条南京工业大学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是一所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于2001年由原南京化工大学与原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计划首批试点高校、教育部国家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是江苏省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和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共有学院(部)26个,国家一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学科培育点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0个,二级学科硕士点96个,本科专业79个,跨工、理、管、经、文、法、哲、医8个学科门类。

学校现有各类学生3万余人,教职工28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学校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国家大学科技园1个;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2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1篇。

近年来,学校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70余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4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8项,承担了包括7项国家“973”计划项目在内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7000余项,科研到款近30亿元。

“明德、厚学、沉毅、笃行”的校训,铸就了工大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优良校风,学校已为国家培养了10余万名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其中包括16位院士,院士校友数居全国高校第46位。围绕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学校正阔步迈向一流的创新创业型工业大学。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落实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录取规则

第五条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对象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的学生。我校以“广招天下英才而育之”为理念,坚持阳光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南京工业大学本科专业标准学制4年(其中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为5年),学业合格者颁发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七条我校各专业(语言类专业除外)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必修课。

第八条我校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状况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报考建筑学和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术基础,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

第十条投档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录取时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值不超过5分)的方式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按照专业志愿清录取)。

第十一条(安徽省、辽宁省考生适用)我校招收艺术类考生,报考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2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省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统考成绩须达到该省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校考成绩加文化成绩的综合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考生须符合“南京工业大学2012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相关要求,招生项目有棒垒球、田径、篮球。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符合各省(市、区)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报考条件,其中棒垒球和篮球项目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领导小组组织的专门测试,田径项目参加江苏省联合测试,测试合格后,由我校根据考生专项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四、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三条学费:4600元/人/年,其中艺术类6800元/人/年;住宿费:1500元/人/年。我校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学费预缴,学年末按实际选修课程结算,具体按照苏价费[2006]319号文件及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及相关退费。

我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配套资助体系,设有各类奖、助学金70余项,资助面广,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切实帮助和有力保障。

五、招生咨询方式

第十四条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5-58139090、83587711、83239859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30号(邮编211816)

邮箱:zhaosheng@njut.edu.cn

网址:http://zhaosheng.njut.edu.cn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与各省(市、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各省(市、区)的招生政策。

第十六条本章程适用于除江苏省以外各省(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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