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2016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6-11-16来源:

各县(市)、区教育局:

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我市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及《关于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教资函〔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申报时间:10月10日---10月31日,网站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2:00,周末及法定假日不开放。

(二)现场确认、材料审核时间:11月23日-25日,地点:石家庄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三)盖章时间:11月28日-12月23日。

请各县(市)、区携带加盖县(市)、区教育局公章的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一份、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以上时间到市教育局教育交流与教师培训处盖章及打钢印。

二、职责分工

根据省教育厅冀教师〔2013〕9号文件所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上收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做如下职责分工:

(一)石家庄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抽查、认定、生成证书号、盖章、盖钢印等工作。

2.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材料审核、认定审批等全部工作。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

1.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材料的审查、现场确认、以及证书的打印、发放、档案保管等工作。

2.负责本区域师范类毕业生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材料审核。高新区申请人员归入裕华区教育局负责。

三、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范围: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石家庄市的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思想品德、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执行。

四、认定有关说明

(一)师范类直接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当年未从毕业学校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原因证明及教育厅下发的派遣证。

(二)所有后取得学历按非师范类认定,需参加国家考试才能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相应的教师资格确认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行pdf格式a4纸双面打印两份);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学信网上自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需双面打印,当次有效;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网上申报时自行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公章;

8.近期3个月淡蓝色,白色或红色背景,免冠无头饰正面小二寸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注册及申请表格照片同版)。背面注明身份证号及姓名,教师资格证书上使用;

9.参加考试人员需提交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15年下半年以后考试合格的考生,只需自行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考试合格证明;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1.户籍在本省的需要携带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非本省户籍但在本省工作的需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身份证、学历证明、普通话证书、考试合格证明书、户口簿(本人页)或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等顺序排列装订。

(五)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严格审核认定材料,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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