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深圳 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2016-11-11来源:

一、招考对象

招考对象为金融管理类、城市建设管理类、信息技术类、装备制造类、生物医学类、生态环境与海洋科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深圳市2016年下半年公开招考紧缺专业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须于2016年11月12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人员还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以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中外合作办学的2017年应届毕业生可放宽至前述证书颁发之日起60日内)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指1980年11月12日至1998年11月12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

6.符合招考职位专业要求,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任)纪律行为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6.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任)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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