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2016年下半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2016-11-04来源:

问:惠州市2016年下半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新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