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菏泽市2016年成人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2016-10-27来源:定陶县教育信息网

致我市2016年成人高考考生的一封信

广大成人高考考生朋友们:

你们好!

在金秋时节,我们迎来了2016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成人高考)工作。成人高考属于国家级考试,是国家培养、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市在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等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广大考生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确保了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本次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的第一次成人高考。我市将继续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的工作方针,确保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维护成人高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位考生在考试前要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不要因缺乏对考试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了解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我市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成人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所有考场全部启用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了与教育部、省、市、县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的联网监控,在教育部、省、市、县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能够时时查看每个考场的情况,对所有考场实施全程监控录像。所有考场配备手机信号屏蔽仪、无线耳机探测仪和金属探测仪等国家教育考试反作弊设备。希望广大考生不要轻信、购买、使用考试作弊器材,不要携带任何书籍、报刊、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广大考生要自觉履行诚信考试承诺书,端正考试态度,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找人替考,不冒名代考,不夹带作弊设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文明应试。

考试过程中,我们除要求监考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防和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外,考场的全程监控录像也将作为处理违纪作弊行为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考场纪律,公然违纪作弊的考生,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严肃处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试卷判0分。携带小抄、手机等入场,偷看小抄,传递答案,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取消当年成人高考各科成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组织作弊、买卖试题、买卖作弊器材、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在校生的取消其学籍。

为确保成人高考公平、公正地进行,市招生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191065,5191062;举报邮箱:hezezhaoban@163.com。欢迎广大考生提供违纪作弊线索。举报情况必须属实,严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

几个具体事项特别提醒

一、报名信息确认时间、地点:8月31日至9月5日,每天8:30至17:00,地点在各县区招生办公室。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高中起点升专科的考生,必须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和高中毕业证;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必须持相对应的资格证书或持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省考试院规定: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菏泽工作的非菏泽户籍考生,除必须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必须出具公安机关签放的居住证和所在单位的劳资或人事部门的证明。

二、网上缴费时间:9月9日至14日,每天8:30至17:00,未在规定时间缴费视为报名无效。

三、考试时间:10月29日至30日。考试时,考生应持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非菏泽户籍的考生还需持菏泽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否则不准入场考试。

菏泽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考 生 守 则

1.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同意后签字。

2.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等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4.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5.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栏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7.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批准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9.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 “==”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10.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不要造成答题卡折叠、破损,因折叠、破损的答题卡无法正常进行图像处理,影响评分质量。

11.严禁考生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即黑方框)周围做任何涂写或标记。

12.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人员填涂,未缺考考生不得填涂。

13.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4.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动,等候监考员将试题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考试作弊入刑定罪 最高可判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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