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范围
市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编在岗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设在市级以下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等)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编在岗人员。
市级机关符合条件的人员只可参加自治区级机关的遴选。
(二)资格条件
参加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2.参加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市直属机关职位遴选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工作经历:(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2)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3)在行政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5)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参照《关于明确我区 录用中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8号)有关规定,2014年3月1日后通过借调(抽调、跟班学习)等方式到市以上党政机关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年限。
4.近2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1日后出生),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的;
2.担任领导职务未满试用期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 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遴选所涉及的服务年限、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处分期限及其影响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时间,以2016年9月1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