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