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办法》规范驾考场地建设及管理
2016-07-15来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车也是这样,我们也要制定一定的规矩。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日前,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申请设立社会化考试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程序以及社会化考试场违规追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车

社会化考试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一考试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下称“科目二考试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下称“科目三考试路段”)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下称“科目三安全常识考试场”)。科目一考试场设置应满足考试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机数量不少于20台,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等;考试场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通信屏蔽系统。科目二考试场应满足考试场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通信屏蔽系统;未经交管部门同意,平时训练不得动用考试车辆或启用考试设备;考试场向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监控中心实时传输考试内容音视频。交警支(大)队考试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社会化考试场传输的音视频进行监管。科目三考试路段要求考试全过程实现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视频、数据保存不全、不准或损毁、丢失的;考试监控摄像头未固定或随意调换、遮挡、严重污损造成监管死角或不能实时传输考试音视频资料的;考试场管理不到位,考试、候考秩序混乱的;纵容考试舞弊的,应当暂停考试1至2个月,并责令整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科目一、二、三考试设备安装远程控制软件及相关作弊软件的,服务器存在远程控制程序及与考试无关软件的;科目一考试机安装无线接收装置及与考试无关的外接设备的;通过无绳电子设备、针孔摄像头或无线对讲设备由考试场内场外人员对考生进行指挥考试的;在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上做标记,降低考试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暂停不少于3个月考试,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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