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硕/博士研究生)
2016-07-06来源:西藏教育招生考试院网

西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

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硕、博士研究生)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

从2012年起,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信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硕(博)士研究生。

2.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3.申请程序

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②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对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品学兼优,我区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进行奖助。

1.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兼优;

④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标准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3.申请程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就读高校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对我区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作除外)提高待遇水平和加大基本生活补助力度。

1.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覆盖面为研究生在校生的100%(有固定工作除外)。

3.发放管理

高等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学生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 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 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7.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 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目前暂时针对区外生源学生办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研究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4.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调整至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本资助政策的申请等具体工作由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西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均不负责该政策的落实工作,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

(二)非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区内、区外高校)

非中央部门所属的我区生源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及“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中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服务期达到规定年限的(满3年),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或其他同类代偿政策的学生除外)。

1.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合格;

③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④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⑤在我区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原单位服务期满后,经公招录取分配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且服务期满3年以上的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其在原基层单位的服务期可连续计算。

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

在校期间享受免费教育等同类资助政策的(含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校级出台的免学费等同类资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2.补偿或代偿标准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3.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按以下要求向区内各高校或各地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申报材料:

①申报所需材料

Ⅰ.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Ⅱ.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Ⅲ.自主创业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有近三年年检记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须注有“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

Ⅳ.上述三种就业类型中,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另须提供由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缴清证明》;西部计划志愿者和“三支一扶”人员另须提供《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或《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复印件;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的另须提供《学费缴纳证明》(如收款收据等)。

Ⅴ.上述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②申报材料提交部门

Ⅰ.区内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毕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Ⅱ.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至就业或创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地市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补偿或代偿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3.申请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校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给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七、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费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申请程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注: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直招士官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自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1.代偿对象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材料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程序

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九、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制度

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配套措施

高等学校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高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进藏攻读研究生学位。

附: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使用说明

本简介附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一式两份。《调查表》是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时,向学校提交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申请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向学校或经办银行提交另一张盖章的《调查表》原件。

本简介中的《调查表》可复印使用,也可登录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获取《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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