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宣传知识问答
2012-01-29来源:云南省农村信用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哪年颁布施行的?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保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等在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中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有关的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

三、什么是洗钱?

洗钱就是运用各种手法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四、什么是反洗钱?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和打击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五、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六、为什么要开展反洗钱工作?

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七、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八、洗钱有哪些危害?

洗钱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使用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洗钱活动与恐怖组织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九、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或办理多张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或提现,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十、为什么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将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可能导致贪官、毒贩、恐怖分子等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由于账户和银行卡交易信息专属于其所有人,一旦案发,账户和银行卡所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况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

十一、为什么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洗钱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手法之一。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可能会使洗钱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或者为其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提供便利。请您切记,账户将详细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十二、履行公民义务,打击洗钱犯罪

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对各国的金融、经济、政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洗钱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的政治秩序,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社会公平,造成社会财富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和挥霍;对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扰乱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已成为一个专门性的复杂的犯罪领域。

十三、举报洗钱活动会受到保护吗?

会。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十四、洗钱案例

1、广东珠海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2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组织对珠海市拱北信用社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信用社客户珠海市海中珠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十分异常,仅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间就进行了600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达16.7亿元。2005年3月,珠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对此线索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间,黎某等人以提供个人好处费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在广东、浙江等地向广东省珠海市耀辉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非法吸收存款3.83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黎某等人还通过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并偷换企业的银行预留印签卡等方式,盗用浙江省东阳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在珠海市拱北信用社的存款,金额达3亿多元人民币,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支付上述6家企业存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另一部分资金则被用于个人挥霍。目前,此案已移送起诉。

2、浙江杭州某公司抽逃出资案

2005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当地人民银行移送的一起可疑交易线索。经查,涉案公司在各银行开设了多个银行账户,为有关公司垫付注册资本验资,验资结束后抽逃出资。涉及资金超过20亿元人民币。2005年,6家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贾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涉嫌抽逃出资罪移送起诉,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推荐信息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