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四章 刑法
2008-11-09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分类

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97《刑法》的第3条至第5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有罪推定原则,成为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示。《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祝同仁,依法惩罚。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因此,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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