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二章 宪法
2008-11-08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宪法的法律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不仅是遵守宪法的主体,而且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主体。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现代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可分为:(1)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2)由专门机关主管;(3)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


第二节  国家性质

一、概述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基本点:(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5)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包括:(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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