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2016年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6-05-07来源:绥江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县属各企业(公司),社会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

(一)登记时间

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时间从2016年5月1日开始,2016年11月30日结束。

(二)办理地点

继续教育登记地点:县财政局二楼监督检查股,联系电话:0870-7621073。

(三)登记范围

1、2016年1月1日以前由绥江县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16年11月30日前调转入绥江县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所需材料

1、现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4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或换证的,需提供2013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继续教育累计学满96学分,且成绩合格,参加2013—2014年网络学习的还需提供本人学习卡),方可进行补换证。

2014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登记或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按照每年度不少于24学分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提供可以证明2015年、2016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1)报经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审核通过,在财政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所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学习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远程网络化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且成绩合格(60分)(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初、中、高级会计类、审计类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4)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凭学校院系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和学生证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5)完成的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发表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公开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独立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以及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培训班的学员需提供录取证书或学期考试成绩(折算为48学分);

(10)参加云南省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1)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如知识竞赛、答题、业务培训等,按具体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3、学历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须提供证书原件;工作单位变更,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证明;电子照片补录,须提供个人近期电子照片一份(小于30K)。

二、相关要求

(一)为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会计从业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在本次继续教育登记的同时,将对持证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更新。信息有变动或需补录信息的持证人员,需填报《绥江县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单位集中审核办理;无主管部门的持证人员,按个人情况分别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和换发新证书: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2年、2014年继续教育登记的。

(四)其它事宜

1、凡2016年1月1日前办理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会计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5年、2016年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

2、凡持证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属于绥江县财政局签发的,请到签发地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如因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签发地不一致需调转的,请先办理调转手续。

3、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需参加2016年的继续教育登记。

4、自2016年4月1日起,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登录云南财政会计行业网(http://acc.ynf.gov.cn:7001)进行流程查询、网络缴费、购买,联系电话:0871—63638258,63638259。

5、连续两次未参加继续教育登记者,需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新证。

6、本次继续教育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7、各单位、各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将本次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保证持证人员及时知晓有关政策和要求。

附件:绥江县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绥江县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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