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为本市法院系统定向培养司法警察学员,2016年计划招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53名(其中女性1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高校集体户口除外),取得2015届或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高专、高职)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关招考的学历、年龄等具体条件详见政策问答。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中央及地方 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一律采取网络报名和缴费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时间为4月5日9:00至4月10日12:00,网上下载准考证时间为5月5日9:00至18:00。报名和缴费的网站为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hacs.gov.cn/)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考试报名信息表》。如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发生后果的,责任自负。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定向招考。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的考生,不能同时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职位。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本次考试分笔试、面试。
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和外语(《英语》或《日语》)。《考试大纲》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布。
(二)笔试时间定于5月8日。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6月8日10:00起,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查询。
(四)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参加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包括心理测试、结构化面试和体能测评。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招录单位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于2016年6月13日以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查询。同时,考生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再次确认。考生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招录单位将不再另行通知。
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缺少上述证件、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对本市2015年退役士兵,经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选拔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者不符合招考条件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期间,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由招录单位组织体能测评,报考人员须参加并通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
四、体检和考察
(一)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组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合格后,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察。
五、录取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将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发送入学录取通知书。
参加本次招考的考生,如同时还参加了本市2016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且已进入录用程序的,本次考试的招录程序自动终止。
六、招考职位及资格条件
详见《2016年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七、在校待遇
学员学制一年半。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规定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险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八、毕业与就业去向
在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办学原则下,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司法警察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或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学员实行淘汰制。
学员合格毕业后,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定向分配工作,并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
九、招考咨询与监督
政策咨询详见《2016年上海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考政策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28957596
考务咨询电话:61969089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24022726
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534-6
监督电话:64745807
附件:
2016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考试大纲
2016年上海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学员/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学员招录考试考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