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申论热点“两天半短假”拓展休息权
2016-03-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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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今年8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自11月份以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

深度解析

[综合分析]

“两天半短假”的倡议的确不具备强制性,也非全覆盖。其三个关键词已经表述得很明白:“鼓励”而非统一、“夏季”而非全年、“有条件”的单位而不是全部。因此,它很难做到步调一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很可能成为最早一批受益者。但这不见得就是坏事。一方面,公职人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引领风气、为改革探路的责任。

中国的很多改革都是从公职人员开始的。比如推行丧葬改革、计划生育、带薪年假等等。这是因为很多公共政策的推行并不轻松,有的还涉及深层次的利益调整。拿“两天半短假”来说,这项措施工薪阶层肯定欢迎,但企业却不那么容易接受:多放半天假,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利润的压缩。

但是,从整个经济运行规律来看,生产和消费必须趋于平衡。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产能过剩、消费力不足,多放半天假,让人们有更多出游的时间,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对个人、对企业都是有利的。政府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运营,但可以引导市场主体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从更深层次的意义看,鼓励“两天半短假”本身也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拓展。过去,我们总是看到有关部门检查某个单位有没有人迟到、怠工,现在却转而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双休、带薪年假的情况,而且开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多放假,这种变化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它说明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者的休息权,正在努力保障和拓展这种公民权利。

每个劳动者都有休息权。以往,人们对休息权的理解非常狭隘,以为休息就是为了让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投入工作。实际上,休息权不仅是实现劳动权的手段,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意义,即发展和完善劳动者自身——劳动者正是通过充分享有休息的权利而使个人的发展权得到满足的。

休息、休闲、旅游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更进一步说,法定的休息时间只是“保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还可以有更多自由和灵活的休息约定。这不是异想天开,而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眼下部分劳动者连法定的休息时间都得不到保障,这是不能允许的,需要以刚性的法律维权“兜底”,以柔性的风气引领“拓面”。

[问题分析]

在缺乏法律强制约束的情况下,鼓励安排夏季“周末两天半短假”,当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休假福利,但与此同时,其他“没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的员工,则可能从中得不到任何实惠。如此一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与其他单位员工之间,休假福利的差距可能越来越大,后者的不公平感可能越来越强,原本是一项充满善意的政策安排,如果却进一步加大了社会成员的福利差距,无疑是需要引起警惕的。

[对策措施]

一是在“鼓励”推行“小短假”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劳动执法和监管力度,从根本上确保劳动者的假期得到真正落实,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不但要靠职工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还要靠工会组织当好职工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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