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检察院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2016-03-02来源:湖南领导人才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拟面向全省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职数

侦查业务人员2名,刑事检察人员1名,综合文秘人员1名。

二、选调条件

报名人员必须是行政编制,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截至2016年2月29日),历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调入后自愿在本院工作五年以上。

凡近3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不接受报名。

(一)侦查人员选调条件

1、男性,法律(学)及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 具有2年或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28日后出生)。

(二)刑事检察人员选调条件

1、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28日后出生)。

(三)综合文秘人员选调条件

1、中文或文秘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28日后出生)。

3、近3年在省级媒体或内刊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至 3月15日

(二)报名方式及地点:

1、现场报名: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政工科(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305室),联系电话:0731-23058820,手机:17773318903。

2、网络报名:报名者将《报名登记表》及相关证件材料电子档发邮件至邮箱:568407430@qq.com,并在笔试前一天携带报考资料原件到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政工科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

(三)报名要求:

1、报名者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近期1寸同底彩色免冠照片3张。

(2)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司法考试A证(综合文秘除外)、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

(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4)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2、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必须真实。

四、资格审查

报考结束后,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查情况反馈给报考人员,并向通过审查的报考人员发布笔试通知。

各岗位招考人数与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比例需达到1:3方能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减少选调数量或不开考,不开考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以按报考的岗位要求改报其他岗位。

五、考试

(一)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占60%,采取以测试岗位专业技能为主的综合能力测试方法进行,面试占40%,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

(二)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2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六、体检

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

七、考察

以笔试、面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并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同时核实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八、递补

面试、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人员或合格人员自愿放弃的,由后续名次列前者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

九、公示、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考察结果,将拟选调人员名单在湖南领导人才网www.hnleader.gov.cn、醴陵人事人才网www.llrsrc.gov.cn、醴陵市人民检察院网www.lljcy.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不符合选调条件的,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后另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人选,经研究同意后按我市规定的人事政策办理调动手续。

十、其他事项

(一)被选调录用的人员原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解除。

(二)用人单位不负责安排、解决被选调人员的家属子女就业、入学等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中共醴陵市委组织部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1日

附件: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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