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的考试和管理权限,将进行各类考试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并确定各类考试的面试人员,各地各部门对面试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后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等额体检、考核,并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录用工作。
一、管理权限
1、普通
由省、州分别划定所辖单位的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组织资格复审,确定面试人员及开展面试、进行体检、考核及录用。
2、法检系统
由省法检招录办在省委组织部的组织下,统一确定全省各法检招考单位的最低控制分数线、进行资格复审及确定面试人员。
3、定向从村干部中录用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确定面试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州市,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及录用。
二、省级机关和省监狱、省劳教系统及驻昆明的工商、地税、质监、药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和部分省级直管单位)普通 相关事宜
1、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级和部分省级直管单位普通 的最低控制线为140分。即:省级和部分省级直管单位普通公务员岗位的考生,凡考分(含加分)在140及以上并且岗位排名在拟录用人数2倍范围内的人员为拟面试人员。按以上原则确定834人为拟面试人员(名单附后)。各州市最低控制线请关注各州市公告。
2、资格复审
拟面试人员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即为面试人员。具体安排为:10月30、31日,昆明市武成路云南人才市场三楼(请从正门进入),每天9:00至17:00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或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取消该人员面试资格,并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仍旧不符条件则取消该岗位或等额进行面试。
资格复审时所有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准考证(请于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样式附后)、毕业证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近三年内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2008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的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未就业证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到证或派遣证中的任意一样均可)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失业人员需提供毕业证、失业证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失业人员视为有工作经历人员,不属未就业毕业生。
有笔试加分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的原件。
资格复审要求本人至现场进行资格复审,不允许他人代替进行资格复审。
3、面试
省级和部分省级直管单位的政府口单位(招考计划中“岗位性质”列为“政府口”开头的单位),面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面试时间为11月8、9日,具体的面试地点及面试安排10月30日在本网站予以通知。
省级和部分省级直管单位的党群口单位(招考计划中“岗位性质”列为“党群口”开头的单位),面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具体时间及地点由省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4、体检、考核及录用
由各用人单位按综合成绩进行等额体检、考核,并对体检、考核合格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三、除昆明外各州市(含驻州市的省级直管的工商、地税、质监和药监部门)普通 相关事宜
由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确定面试人员,并由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面试、体检、考核和录用。各州市的具体安排请关注各州市的网站通知。
四、法检系统 相关事宜
1、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级法检机关、昆明中院为第一类单位,最低控制分数线120分,其他州、市中级法院的非三类县(区、市)为第二类分数控制线95分,三类县为第三类分数控制线85分,凡考分(含加分)在最低控制线及以上并且岗位排名在拟录用人数2倍范围内的人员为拟面试人员,所有免考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具体岗位分类请详阅法检成绩中的“岗位类别”。
2、资格复审、面试及其他工作
法检系统的资格复审、面试及其他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进行安排,具体时间及地点由省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五、定向从村干部中录用 的相关事项
1、最低控制分数线
定向从村干部中录用 以110为最低控制分数线,凡考分(含加分)在最低控制线及以上并且岗位排名在拟录用人数2倍范围内的人员为拟面试人员。云厅字2号文件表述“笔试成绩(含加分/2)”的概念以该文件中第二条第(四)款所列公式的定义为准,即“笔试成绩”指的是折算为百分制的成绩。具体成绩及排名情况附后。
2、本项考试无需进行资格复审。
3、面试
本项考试由各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及录用。具体安排请关注当地公告。
附件2:法检系统招考面试人员名单
附件4: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样式)
附件说明:
附件1中的人员要于10月30、31日到云南人才市场进行资格复审,未在该附件名单中的人员的资格复审和面试工作请关注报考州市的通知。
附件2中的人员资格复审及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另行通知。
附件3中的人员无须资格复审,面试由所在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