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申论热点用负面清单提升营商环境
2016-01-20来源:

【背景链接】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一决定是我国深化市场改革,提升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深度解析】

[内涵分析]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与正面清单相对应的概念。简单来说,“正面清单”指的是允许做什么的清单,不在清单范围内的则不被允许或须经特批。“负面清单”则是指限制或禁止做什么的清单,不在清单范围内的则被认为是允许或推定允许的。《意见》提出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意义分析]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根本要求是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即投资者能够判断其项目不会因为不确定的审批流程而被否定。负面清单关键在于从实体条件和程序两方面,提供一种确定性。开放度实际上是负面清单的产物,但并不是它的关键意图。通过负面清单,减少政府在事前管理上的任意性,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是创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必需。负面清单模式有助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预测的营商环境。

这样一种改革,体现了在准入环节的鼓励公平竞争的理念转型。一方面,通过厘清和缩小审批范围,使得更多的市场主体能进入到相关市场,进行有效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减少政府对准入环节的干预,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也能提高市场效率。

[对策措施]

对此专家认为应注意:

一是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

二是从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六个方面,提出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保障措施;并要求建立与该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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