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申论热点放宽提取条件是公积金改革第一步
2016-01-16来源:

【热点概述】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也无需租金发票,只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中公教育点评】

公积金作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互助性基金,在现实中发挥了不少作用。但不可否认,之前国家对于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条件限制过严,导致部分公积金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惠民作用。而三部委此次出台的有关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新规,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过去公积金的使用主要用于购房和装修,因此,公积金的使用只有在职工获得房屋产权时才能体现出其作用,尤其在流动人口日益剧增的今天,许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特别是户籍不在缴存城市的职工,租房远大于买房的比例。公积金使用局限性让不少职工望而却步。由此可见,公积金虽是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但归职工个人所有,限制太多,既不符合公积金制度的原意,也会损害公民个人所有权。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用于支付房租,是对过去习惯做法的一次纠正。这种纠正不仅对无房职工是利好,对于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同样是利好。这表现在,这一新政本身发出了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信号。

一方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支付房租,核心是放宽提取条件,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而提高其使用率,就是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福利保障。

另一方面,职工能够高频率提取公积金,对公积金管理已暴露出来的漏洞会形成一定的威慑。过去公积金因为提取门槛高,形成了不少管理黑洞,套取、挪用现象频发,而提取公积金的便利化,为目前的空头监管增设了一道新防火墙,有助于及时发现漏洞,遏制贪腐。

职工用时方便,管理部门能代管好,这是对公积金这类政府性基金的起码要求。显然,从目前的现状看还有很大差距。放宽提取条件只是预示了公积金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没有其他配套改革措施的跟进,其正面效应很难放大。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放宽提取条件后,还应逐步推出更系统的改革措施,一方面,积极改革公积金管理体制。从住建部到省市县级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有序的指导管理关系,防止公积金陷入封闭的属地管理。另一方面,公积金是个人的财产,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互助性,但是相关的管理应当属于委托管理的性质,不能等同于行政资源的管控,要在兼顾公积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赋予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有效的选择来实现权益的对等,以及保障的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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