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电影电视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2016-01-15来源:

艺术类专业

①我院艺术类专业在省外招生的录取工作在生源所属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及其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生源地当年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政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的录取体制。

②我院艺术类各招生专业均文理兼收,且招生计划的投放原则上不分文科、理科(具体情况依据各生源地的规定可作适当调整)。

③我院的录取原则是:在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具体办法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专科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我院认定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④对于承认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联考(统考)成绩的考生,其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各专业综合成绩的计算原则

1、播音与主持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分×80%+文化折算分×20%

2、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分×90%+文化折算分×10%

3、戏剧影视导演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

综合成绩=考生专业成绩+考生文化成绩

说明:

①专业折算分=考生专业成绩/专业总成绩(满分)×100

②文化折算分=考生文化成绩/文化总成绩(满分)×100

如该专业在所在省份无校考,采用当地统考或联考成绩,则该专业的录取原则遵照该省份该专业的相应录取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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