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2016-01-14来源:黑龙江人事考试中心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详见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ljrsks.org.cn的“报考条件”栏目)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考生须按《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详见附件)完成全部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ljrsks.org.cn)的“考试安排”栏目查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28号)规定,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5元,每报考一科加收40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须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军队人员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172号)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数据交接、考场编排、考试实施等工作。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规定时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准考证打印截止日期前与报名考点的考试管理机构联系。

各市(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以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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