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标准范文:新华社瞭望周刊时评2011年24-28期
2011-08-14来源:瞭望周刊

严肃问责是善治之始

郑志

日前,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处理决定公布,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2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另有28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其中,静安区区长张仁良被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上海市副市长沈骏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市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深刻检查。

如此处理,可称严肃。58条无辜生命一朝殒灭,大范围严厉追究政府相关领域各个层级官员责任,无疑是恰当的,也是开启善治的第一步。

开启善治,首先要对过去错误表示绝断。与上海党政负责人此前在多个场合的表态一致,此次公布的问责结果,再度彰显执政者从严治吏的决心,也免除了坊间半年多来对“问责不力”的担忧,一定程度上能够恢复当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处分干部是一个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法党纪的执行力,避免重犯错误才是关键所在。从这个角度,每一次严肃的问责处理,都是对各级政府官员一次生动的警示教育,进而凝聚朝野对问责制度的共识,堵住或明或暗的各种监管漏洞。

进一步而言,问责制度可以更加完备。不单单限于一定要产生重大危害性后果,才启动问责;当党政官员的行为足以造成重大危害的威胁,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产生后果时,同样也要严格问责。要让问责制如同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在掌权者头顶,时刻提醒其不得逾越权力的边界,提醒其更加慎重对待手中的公权力——是为达成善治的保障。

罚当其责,责当其权。在这样严肃的问责过程中,体现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的原则,正是转变政府职能所必需之精神。而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与时俱进的要求和标准,是通往善治与和谐的必由之路。

“11·15”特大火灾是一幕悲剧,但上海市民展现出的公民意识,以及政府对公民意识的积极态度,让全社会在悲剧中看到了正面的力量。公众舆论第一时间表达了问责的迫切意愿之后,当地党政机关及时回应互动,在公开场合多次表达自责之意,多次保证要严肃处理相关官员。当政者包容的心态,诚恳的姿态,不仅没有加剧反弹,相反,极大稳定了社会情绪,弥合了官民对立。这也是善治的应有之义。

事故处理决定公布后,受灾群众的诉求发生新变化,外界对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干部监管的呼声再度高企。通过观察此次问责的力度,有理由相信上海革新面貌的决心,也期待这座常引领风气之先的城市,能为全国作出一个榜样。

工程“延伸性损害”勿伤民

来建强

日前,笔者在多个省市调研发现,一些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征地造成了沿线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改变,导致这些基建项目周边土地耕作条件、生产环境恶化,引发当地群众与施工方冲突。而且,这种因大规模开展“铁公基”等基建项目带来的“延伸性损害”正呈现出扩大趋势。

“被征一小块,荒了一大块”。在一些地方,由于高速路段的建设,阻断了原来赖以耕作的水源,打地基的过程中,又有大量碎石滑落并堆积到地里,被断了水源同时又被碎石覆盖的土地难以再像往常一样耕作庄稼。

一些地方,工程开建后,庄稼逢雨就被淹。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切断了原有的自然水系,雨水无法排泄畅通,积留在沿线两侧,导致大面积庄稼被泡。笔者亲见土石方高高堆起来的路基突兀地横穿在庄稼地里,项目周边的一些地里积水形成了一个个水塘,刚被淹过的庄稼叶片上仍残留着泥巴涝渍。

这样的后果是沿线部分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或是因此而遭受较大损失。再加上赔偿机制的缺失,引起了被征地农民的不满。个别地区发生的冲突,也正是由于农民向施工方索赔未果而引发。

对国家的大型基建工程,理应给予支持,但是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充分照顾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尤其要谨防流血拆迁事件的“翻版”在基建项目的建设中发生。尤其是“铁公基”等基建项目,从规划建设之初就应当充分考虑沿线排洪设施等配套建设要与工程同步开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给地方带来的“人为灾害”。不仅如此,应从保障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延伸性损害”的补偿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宜尽快研究出台“铁公基”等公共基建项目在征地建设过程中给地方生态环境、土地耕作带来的一系列“延伸性损害”补偿规定,保证补偿及时到位,并及时修复因建设带来的生态破坏,缓解矛盾冲突。

其次,造成损害的评估要由专业中介机构来鉴定,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客观和权威性,争取被征地农民的最大信任。再者,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从基层干部的反映看,个别地方之所以出现流血冲突事件,直接原因是建设业主和施工方在损失赔偿问题上互相推诿责任,导致赔偿款迟迟难以到位。由此,对“延伸性损害”应严格遵循“谁损害,谁赔付;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尽快落实责任,防止矛盾激化。

依法让利化解拆迁困局

刘林李

在最近发生的一些地方政府与群众的拆迁矛盾中,比较普遍存在一种“顶牛怪圈”。地方政府表示,他们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给足了补偿,原原本本把政策落实给了老百姓;但老百姓仍有种种理由拒绝拆迁,或讨价还价,或久拖不决,或反复上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这一僵局自然首先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来解决。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每一政府和每个公民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有法不依,社会将乱套,有规定不执行,工作更加难做。

在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群众依法维权也至关重要。固然,在拆迁矛盾中,群众整体而言处于弱势一方,大多数群众的诉求也合情合理,但以往案例也显示,确有少数群众抛开固有标准,只强调自身的特殊情况,提出过高的特殊化要求,这也是与依法要求相违背的。更有极端者,一怒之下,走上暴力道路,制造出恶性事件,使暴力抗迁与暴力拆迁同时并存,实为令人痛心的悲剧。

此前多年饱受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代之以今年年初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至少从条文上看,可以合理预期政府的拆迁行为更加规范,更加严谨。能不能正确理解拆迁,理性接受补偿,依法维护权益,对群众而言也是一道新的考题。

不过,对拆迁而言,仅靠理性化的法律法规可能还是不够的。它是一条底线,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转型时期利益分化、诉求多样,当前相关法律也仍然不能令所有人满意,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得到肯定进步的同时,也留下一些悬而未决的妥协与争议,且即便是执法,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进程,还得讲感情、讲方法,仅仅生硬执法或选择性执法,显然不会那么顺利,易形成对抗局面。

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福利,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在法律许可范围尽可能让利于拆迁户,乃题中应有之义。事实证明,凡是依法行政和让利于民这两方面结合得好的地方,其拆迁工作普遍进展顺利,后遗症较少。反之,拆迁矛盾就比较突出,不稳定隐患不断滋生,有的甚至发生过激事件,引起诸多不良影响。

正如中部某个近期因拆迁出现极端恶性事件省份的一位地方官员所言,在拆迁等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中,政府不仅要依法行政,还要在依法中让利于民,重视群众利益。即使城市变美了,老百姓如果没有受益,甚至受损,那也不会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该戒掉食品添加剂吗

张冉燃

在“添加”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光后,公众对食品添加剂几乎谈虎色变。越来越多的人表示,他们怀念“天然食物”的口味,不希望让食品添加剂欺骗自己的感官。那么,我们的生活是否真的能够避免食品添加剂?

据悉,目前全世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已经达到2.5万种,其中常见的大致有600~1000种。人类97%的食物中都含有食品添加剂,比如果冻里的防腐剂、蜜饯里的甜味剂、各类食品里的增稠剂,等等,可以说,在现代食品工业社会里,我们已经陷入了食品添加剂的“十面埋伏”。

而这般广泛应用,恰在于其适应了人们的消费需求。比如,缺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外观上可能出现褪色、软硬不均等现象,进而影响观感和食欲。更不利的是,如果不使用防腐剂,微生物就很可能破坏食品存放安全,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等事故。换言之,倘若都不加食品添加剂,那么大部分食品都可能难看、难吃、难以保存等,食物种类也将大大减少。

现在的问题是,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无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超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是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其实,至今发生的真正的食品安全事件,尚无一例由食品添加剂引起,皆是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而有毒、有害物质,其实是“非法添加物”,其与食品添加剂本该泾渭分明,但社会往往将其混为一谈。

当然,一些食品生产企业过分迎合消费者喜好的现象也较为突出。比如很多人都熟悉的——给婴儿更换奶粉常常遭到婴儿拒绝,其原因就在于,奶粉厂家通过香精“绑架”了婴儿的味觉,导致其排斥其他品牌奶粉的口味。而这并不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单方面的责任。正如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范志红所说:“消费者的味蕾,拥抱着浓郁的香精;消费者的眼睛,追随着美丽的色素;消费者的牙齿,欣赏着带来脆爽的起酥油。”更明确地说,消费者有“好色之心”,就会有人奉上色素;消费者有“怜香之情”,就会有人捧上香精。消费者喜欢松软?喜欢柔滑?喜欢细嫩?……只要你有欲望,自然就会有相应“科技含量”的食品添加剂去满足你。这意味着,食品添加剂的蓬勃发展,或者说是某种程度上的滥用,其实是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共谋。

从这个角度讲,过分追求“天然食物”并不现实,可行之道有二:一是生产者自律及对生产者的他律,促其合理合法运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消费者调整心态,避免过度追逐食物的口感、色泽等,明智地选择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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