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待遇如何规定的?
2015-12-12来源:

问: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待遇如何规定的?

答:根 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国转联[2001]9号文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师、团级职务和军 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 80%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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