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查卷规则》
2008-09-27来源:云南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一、全国统一或分片评阅的试卷,由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汇总查卷,并交由评卷单位承办具体查卷事宜。省级考试中心负责评阅的试卷,由该中心负责受理查卷工作。

二、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全国统一或分片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申请查卷。省级考试中心负责评阅的试卷, 可在成绩公布后15天内申请查卷。

三、应考人员申请查卷,须由本人到各州(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名称、时间,欲查科目,查分理由,联系电话)或填写查分登记表,并附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查分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查分是对查卷申请人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的**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不得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客观题科目的核查仅限两种情况:参考但分数为零分的;参考但反映为缺考的考生可以申请查分,其余情况不受理客观题科目查分申请。

五、查卷中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卷申请人。

六、查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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