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二)
2015-12-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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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以下,就继续对行政法部分的要点进行总结,主要介绍本章的重难点——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①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⑤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对于复议机关,可以简单记忆为:机关对机关,政府对政府。

8.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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