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2011年开展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1-08-10来源:重庆市教师资格网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我市2011年春季、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1)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3)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4)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

(三)考试时间及程序。

春季考试时间为2011年4月9-10日。秋季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24-25日,具体时间安排及程序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

(四)成绩公布。

市教委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名区县考试机构申请查询,市教委统一组织查询后将结果返回各区县考试机构。

(五)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1)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往届全日制普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参加2011年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3)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参加2011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2012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参加2012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籍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可在变动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3)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体检合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员体检且体检结论合格。根据《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增加的体检项目也必须体检合格。

(二)认定时间及程序。

具体认定时间及程序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www.jszg.cq.cn)。

(三)证书发放。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申报人员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郭金虎 叶红英 何贤伟 齐正军

联系电话:62658186 62658039 67708789 6039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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