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县委巡察机构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本次公开选调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调计划
面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12名。
三、选调范围及条件
(一)选调范围
在编在岗,且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二)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大专以上学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限制性规定的;
4、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有回避关系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调程序
(一)报名
本次公开选调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报名人数与选调人数比例达不到3:1的,按比例核减选调计划。
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
报名地点:新野县人才交流中心。
报名费用:考务费每人30元。
报名时须填报《2015年新野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该表由报考者从新野县政务网上下载填报。报名时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同底版免冠1寸彩色照片5张。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选调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其选调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于2015年11月5日在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组织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1、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参加笔试。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选调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100分。若比例内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相同分数,则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以上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面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
(四)组织考察
根据选调计划,按拟选调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在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根据职位要求,考察其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程度及实际工作能力。
(五)组织体检
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选调资格。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体检。
(六)酝酿人选
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根据组织考察情况,按拟选调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人选名单。
考察和体检不合格出现职位空缺的,依次递补。
(七)确定人选和公示
对确定的拟选调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八)试用与办理调动手续
公示后没有问题的,试用1年。经录用的乡镇人员,在巡察办工作,其编制暂放原单位,待巡察机构编制调整到位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经录用的县直单位人员被录取后,实行抽人减编。试用1年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单位工作。选调和试用期间,所有选调人员的考核、提拔、奖惩等均纳入巡察机构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选调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编办组织实施。成立县巡察工作机构人员选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具体负责选调工作。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存在需要回避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三)严格工作纪律。选调过程中,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选调办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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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野县委巡察工作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xls》来源于新野县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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