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5年自学考试重要提示考生必读
2015-10-08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网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与国家考试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国家考试之一,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各项条款。在此,市自考办作出重要提示,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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