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克拉玛依市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2015-09-1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教育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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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5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5年12月31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三)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年8号)及《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新教师办【2011】14号)规定,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新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在部分省份举行。为保证考试试点工作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现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通知如下: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不再参加自治区规定的非师范类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可以直接参加自治区及各地、州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民族汉考(MHK):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平考试(MSK)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如下: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三级乙等;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达到MHK三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四级乙等。

四、申请教师资格的程序

已经具备申请教师资格必备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1、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两份。

2、上交打印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需同时带上第五项第三条所要求的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交于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

3、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完毕后,发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去指定医院体检后交回市教育局人事科。

4、安排非师范类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

5、给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注意: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五、受理申请与认定

1、网报时间为9月16日——10月31日,现场确认时间为:11月2日-11月6日,过期不予受理。

2、考察非师范类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的时间为11月14日。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6)、1张2寸彩色照片和此照片的电子版;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六:其它事项

1、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由单位集体办理,各单位应依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检查本单位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情况,督促本单位符合条件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及时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具有克拉玛依市户籍,对于户口不在克拉玛依市,但工作单位在克拉玛依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克拉玛依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在我市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克拉玛依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克拉玛依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102室)。

联系人:王若宁、王金元

联系电话:0990-6234900、0990-6882840

克拉玛依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新疆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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