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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湘自考委发[2013]4号)、《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湘自考委办[2014]2号)精神,为推动我校课程学分认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优势,与其他教育形式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沟通互认机制,共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立交桥。
二、组织领导
1、我校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分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领导与各试点专业二级学院专家、教授组成,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2、各助学单位成立相应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各助学单位分管领导、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教务处、相关专业院系负责人组成,并指定(成立)校内职能管理部门(一般为成人教育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
三、学分认定对象
在试点阶段,学分认定对象仅限于工商企业管理(专、本)、会计(专、本)、英语(本)、企业财务管理(本)、人力资源管理(本)、经济法学(本)、金融(本)、市场营销(本)、旅游管理(专、本)等九个专业的高职高专、中职中专院校报考我校自考助学班的在籍考生,且认定的课程主要是上述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选考课,进行学分认定的课程门数及学分数不超过本专业要求的最低课程门数及学分数的一半。
四、学分认定程序
(一)认定原学校学习阶段成绩程序
(1)初审阶段:每年3月和9月上旬(双休日除外)。
学生按我校学分认定规定进行指定专业学分认定申请,并在湖南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下载打印《学分认定审核表》(一式两份,审核表需要粘贴近照2寸相片),经原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并盖章,出具原始认定材料。将教务部门盖章的审核表和认证所需材料送交本助学单位成教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各助学单位成教管理部门对学生送审的材料核查确认后,在学分认定审核表上加盖部门公章,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上也需验证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2)复审阶段:每年3月和9月中旬(双休日除外)。
各助学单位将已进行初审的《学分认定申请表》和学生上交的认证所需材料统一送湖南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进行复审。
(3)审批阶段:每年3月和9月下旬(双休日除外)。
由湖南商学院自考办将复审的学分认定申请及材料在课程统考20天前报送湖南省自考办进行审批。
(二)由我校统一组织考核的成绩认定程序
由我学校制订学分认定课程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课程考核。考试的命题、试卷保管、考场组织、评卷等均执行自学考试相关环节的管理办法。每门学分认定课程一年组织两次考试,分别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各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学校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报名,在统考前一个月向湖南商学院自考办上报各专业课程的报名数据。考生在本助学单位安排的自学考试考点参加考试,由我校委派工作人员督察考试全过程。邀请省考试院、各市州考办人员参与考试督查工作。
上述考核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自学考试考务要求实施。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考试管理混乱的学校,将不在其校内设置学分认定考试考场,并立即停止相关试点资格。
(三)学分认定课程最终成绩计算
我校组织的考试成绩或在原学校学习阶段取得的考试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40%,自学考试统考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即:学分认定课程成绩=原学校考试成绩(或我校考核成绩)×40%+自学考试统考成绩×60%。我校对进行学分认定的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查。
五、学分认定所需材料及结果查询
(一)学分认定所需材料
1、自学考试准考证和我校自考助学班考籍卡、身份证复印件。
2、学分认定所需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如用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毕业证申请学分或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结业、肄业生申请学分认定的,除需提交毕业证或结业、肄业证原件、复印件外,另需提交加盖原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籍成绩单。
4、《学分认定审核表》一式两份(可从湖南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站直接打印)。
以上材料均需装在考生个人材料袋里送审,材料袋面写清楚助学单位名称、专业名称及代码、考籍号、姓名。
(二)学分认定结果查询
学分认定结果查询时间与每年4月、10月自学考试成绩公布时间同步,考生可通过个人空间(http://www.hunnuzk.org/kaosheng.htm)查询。
由于在试点阶段,为适应需要,必须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如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有需要变更事项的,各助学单位需向湖南商学院自考办进行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由湖南商学院自考办审核后上报湖南省自考办进行审批。
六、其他事项
(一)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所申请的相应学分作废,除需补足学分外,还必须推迟一年办理毕业证书。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二)我校与各助学单位在学分认定试点工作中各自责、权、利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确定。在试点前各试点院校与我院签订协议。由试点单位按照本校学生的管理模式,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学校要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管理责任。
(三)湖南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址:ttp://sce.hnuc.edu.cn/联系电话:0731-88688071/8868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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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自考办
温馨提示:
《学分认定审核表.doc》来源于湖南商学院网,最近更新于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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