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佛山市环境保护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2015-08-24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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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环保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环保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志愿服务是指环保志愿者服务队及其环保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环保宣教、环保服务、环保监督、环保公益项目等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环保志愿服务奉行“奉献、绿色、生态、和谐”的准则,参与开展的环保志愿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佛山市环保志愿者

第四条加入佛山市环保志愿者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间和精力,在佛山市内居住、工作或学习,年满18-60周岁,年龄不满18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从事环保志愿服务活动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能够率先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自觉追求环保生活;

(三)自愿加入环保志愿者服务队,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培训,热情参加环保志愿服务活动。

环保志愿者公开招募,符合上述条件的,向环保志愿者服务队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成为环保志愿者。

第五条环保志愿者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环保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环保公益、环保服务、社会宣传等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三)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践行绿色生活,并积极动员身边人、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四)监督、举报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五)对佛山市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自觉维护环保志愿者服务队和环保志愿者的形象;

(七)自觉抵制任何以环保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环保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免费参加环保志愿者服务队提供的培训、学习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领取佛山市环保志愿者证书,配发统一的环保志愿者标志;

(三)优先获得环保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要求获得从事环保志愿服务所必须的条件和必要保障;要求环保志愿者服务队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对环保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七条环保志愿者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环保志愿者有退出的自由,要向佛山市环保志愿者服务队提供书面通知并交回相关证件。

第三章佛山市环保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佛山市环保志愿者服务队接受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和佛山市志愿者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佛山市环保志愿者服务队设立理事会负责管理服务队日常事宜,理事会设正、副队长、秘书长、各部门部长。

第十一条佛山市环保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环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四章佛山市环保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传播环保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绿色消费和生态生活理念,唤起公众的环境危机感,促进公众环保行为,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第十四条环保监督工作。志愿参与环保社会监督,推动环保法治,监督举报环境污染行为。

第十五条环保公益项目。依法组织或参与环保公益行动,为因环境污染受损的集体或个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其他任务。为佛山市政府主导的环境管理、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大型环保宣传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环保志愿者组织、环保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八条利用环保志愿者组织或者环保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励

第十九条建立环保志愿服务计时考评制度,以年度累计完成环保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评环保志愿者的基本标准。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表彰优秀环保志愿者。

第二十条对在环保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经环保志愿者组织申报,推荐上报团市委和其他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环境保护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2015年8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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