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六章
2008-07-2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六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如果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账的会计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l 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O”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 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O”,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7 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 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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